第304章 中国“体系外变革者”角色与“一带一路”倡议

既然在体系内致力于实现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变革,很难突破既成体制的固囿,那么,为了充分践行互利共赢基本准则,要求中国从现行体系中破茧而出,选择从另一面向——在体系外推动和引领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为此,中国开始逐步扮演“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可谓势在必行,也势在可为。

对于现行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中国开始逐步扮演“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乃是建立在时下中国软硬实力已获大幅提升的基础之上。随着自身迅猛发展,中国综合实力上升最快的部位当属国际经济领域。就其中的硬实力而言,中国现已稳居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之高位;以往,软实力不足构成中国的一大短板。然而,时移事迁,中国在国际经济领域的软实力已今非昔比,“在保持政治稳定的同时带来经济增长和繁荣的”发展模式已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软实力”。当然,中国要在体系外推动和引领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需有足够的软硬实力吸引其他国家参加合作;具言之,从合作收益的生产性来看,中国要让其他国家相信中国有能力促成合作,并做大共同收益的蛋糕,既需有可为合作注入强大动力的硬实力(如中国超大规模的国内市场)支撑,也需有可获得其他合作方信任的有效合作模式所带来的软实力(如发挥政府能动作用的理念)。另从合作收益的分配性来看,中国要按照互利共赢基本准则推动和引领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首先要率先垂范,在合作的收益分配上更多地顾及其他国家的合理关切。就此而言,中国只有在具备相应硬实力的情形下,才有可能在对其他合作方做出必要的收益让渡后而不伤及自身。当然,在多边合作的情形下,并非只要中国做到高风亮节,合作就一定能够成功,还需要发挥中国在互利共赢基本准则下所倡导的收益分配方案透射的软实力,让其他合作方也愿意放弃一味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接受兼顾彼此利益的观念。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扮演“体系外变革者”和“体系内改进者”新老两种角色,都是要对发达国家主导下的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进行修正,但二者修正的向度是完全不同的。中国发挥“体系内改进者”作用,是支持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争”得更多的利益;而中国作为“体系外变革者”,则是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在合作收益的分配上兼顾其他国家的合理关切,这更多地表现为中国的“让”利之举。从修正的程度来说,变革大于改进。虽然中国在体系内只是以扩大“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例外的方式,支持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诉求更多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但这样的“改进”过程仍然因发达国家的阻却而举步维艰;而观之以中国在体系外发挥变革者的作用,却能做到自觉地以互利共赢为基本准则更多顾及其他国家的利益。因此而论,中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对,到底谁有更大的意愿推动国际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可谓立判高下。

“一带一路”倡议源于中国,属于世界。对于现行国际经济秩序,中国扮演“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集中体现在中国推动和引领“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构建上。

首先,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作为中国方案起到大力促进全球和平合作和共同发展的作用,为中国推动和引领创建相应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提供了必要条件。共建“一带一路”是对国际合作新模式的积极探索。发达国家按照自由主义理念,惯于采取“消极一体化”方式推动国际经济合作,即主张去政府管制化,极限发挥市场作用。而“共建‘一带一路’旨在促进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推动沿线各国实现经济政策协调,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简言之,共建“一带一路”,既要发挥有效市场作用,又要发挥有为政府作用,即在传统“消极一体化”方式之外,“一带一路”建设增加了政府服务市场的“积极一体化”功能。这种体现中国发展经验“积极一体化”方式的引入,例如,将“政策沟通”作为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保障和重要先导,可以有力促进沿线国家之间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经济合作。“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形成的超大规模合作必然对制度供给提出重大需求,于是,就有了中国推动和引领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创建的必要性。

其次,“一带一路”建设为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提供中国方案,题中应有之义必然包括中国在其间扮演“体系外变革者”角色。中国认为,“共建‘一带一路’不仅是经济合作,而且是完善全球发展模式和全球治理、推进经济全球化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其“顺应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内在要求,彰显了同舟共济、权责共担的命运共同体意识,为完善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案”;“共建‘一带一路’正在成为我国参与全球开放合作、改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促进全球共同发展繁荣、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等。既然“一带一路”倡议是为变革发达国家主导的现行全球治理体系提供“新思路新方案”暨“中国方案”,而且法治化又是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构建世界新秩序的必然要求,那么,对于“一带一路”建设中相应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国不仅起到了推动和引领作用,而且扮演的一定是“变革者”角色。

最后,“一带一路”已成为中国积极倡导搭建的全球最大国际合作平台建设,为中国可持续、成体系地推动和引领创建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提供了广阔舞台。“一带一路”倡议将中国发展形成的经验和基础,与沿线其他国家的发展意愿和比较优势结合起来,形成了合作上的优势互补。析言之,“‘一带一路’建设可使中国顺周期下形成的巨大产能和建设能力走出去,支持沿线国家推进工业化、现代化和提供基础设施水平的迫切需要”,已成为“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推行互利共赢的重要平台。”可见,共建“一带一路”并非中国与沿线其他国家之间生发的零星和短期的合作,而是一个影响范围越来越广泛、长远的重大合作倡议。以此为平台,中国可久久为功,推动和引领创建渊源多样、体系完整的“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目前,“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法律体系建设已初见成效。据统计,截至2023年1月6日,中国已同151个国家和32个国际组织签署200余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这些合作文件具有双边、诸边(包括区域性)和多边多种类型;既包括条约这样的国际硬法,还包括众多表现为联合公报、合作倡议及情况备忘录等诸如此类的国际软法。

二、中国作为“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之显现与“一带一路”倡议

要证成当下中国已渐成一个“跨体系国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到底应如何判别中国已在“体系内改进者”既有角色之外,开始逐步扮演“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本文认为,具体识别标准有二:

其一是中国对国际经济立法过程影响之标准。对于一项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如由发达国家发起,并由其主导。其间,中国只是充当一个参与国的角色,所起作用有限,那么中国扮演的可能只是一个“体系内改进者”角色;反之,一项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并非由发达国家主导,而是由中国推动和引领其立法过程,那么中国就可能成为超越发达国家主创的现行国际经济秩序而成为一个“体系外变革者”。在“实力界定收益”传统逻辑下,为了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发达国家凭借自己的权力优势,历来谋求对国际经济立法过程的主导权。与之相殊,中国奉行互利共赢基本准则,主张国际经济立法是各国之间“共商规则,共建机制”的过程。因此,中国不会追求对国际经济立法的主控权,但是,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凭借自己不断增长的软硬实力,已有相应的能力推动和引领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就此,中国明确表明,“我们要继续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其二是中国对国际经济立法结果影响之标准。对于一项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设,如中国的影响只及于该项法律制度的局部,即只达到改进该项法律制度的程度,那么中国仍然还是一个“体系内改进者”;反之,如中国已可影响一项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整体构建,达到了变革过往制度的程度,那么该项法律制度就会具有不同于发达国家主导的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根本性特征,中国扮演的即为“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按照国际关系理论,可将国际制度的构成要素区分为“原则”“规范”以及“规则”和“决策程序”三个层级。在这三大因素中,“原则”和“规范”体现国际制度的基本特征,而“规则”和“决策程序”只是构成体现由“原则”和“规范”框定的国际制度基本特征之具体设计;相应地,“原则”和“规范”的变化意味着国际制度本身之变迁;而“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变化只是带来国际制度内部的变动,不会造成国际制度基本特征的改变。作为一个“体系内改进者”,中国对于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只是添砖加瓦式的,自下而上之影响所及更多地停留在“规则”和“决策程序”层面,其带来的只是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具体设计的变动。例如,对于发达国家设计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决策制度,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目前尚无法改变其自由化的“原则”,也无法打破其实行加权表决制的“规范”,只是针对其“决策程序”,通过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中增加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成员等方式,提高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即使有时中国影响所及到达“规范”层面,也不过是有限度地改变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某些实质特征,而不是根本特征,如支持发展中国家维护在WTO体制中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之“规范”。然则,作为一个“体系外变革者”,对于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中国乃是以“原则”为制高点,高屋建瓴式地影响其整体构建;换言之,在“体系外变革者”角色下,中国践行互利共赢基本准则,乃是从“原则”这一最高层级切入,自上而下,直接塑形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根本特征。

显然,从逻辑上看,对于上述区分中国作为“体系外变革者”和“体系内改进者”之影响过程和影响结果两项标准,前者可被理解为具有更为关键的意义。这是因为,如果中国只是一般性参与国际经济立法过程,那么其影响力度最多不过是作用于相关制度创建的局部;反之,如果中国能够推动和引领国际经济立法过程,则必然从根本上影响相关制度的整体构造。因具体国际经济立法涉及的领域和范围等不同,中国作为一个“体系外变革者”所具有的特征,实际上形成的是一个从初显到彰显的区间分布。而从整体上判断,对于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构建,在“一带一路”倡议项下比之非在 “一带一路”倡议项下,前者中国扮演“体系外变革者”角色的力度会更大。从上述界定该角色之影响过程标准来看,虽然“一带一路”倡议绝非西方世界认为的那样,是中国主导乃至主控的一种国际经济政治战略,但“一带一路”共建毕竟以中国发展形成的经验和基础为依托,作为该倡议的发起者和主要践行者,中国对于其中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可起到更大的推动和引领作用,亦属常态;从界定“体系外变革者”之影响结果标准来看,对于“一带一路”建设,中国有别于现行发达国家主导的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在更大程度上以互利共赢基本准则为“原则”,比较全方位地塑形相应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如上述,对互利共赢基本准则的通常解释是“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但在“一带一路”倡议项下,该基本准则可进一步理解为,“我们要在发展自身利益的同时,更多地考虑照顾其他国家利益。”其中增加的“更多”一词表明,在“一带一路”倡议项下,中国更加强调互利共赢基本准则可对发达国家株守的“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做出修正。

中国在“一带一路”倡议项下较之非在 “一带一路”倡议项下,呈现更为明显的“体系外变革者”之特征,可通过对亚投行以及金砖银行、金砖应急储备安排的创建与亚太地区有关自贸协定的立法进行比较分析,加以佐证。中国跨出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幅度较大,在这些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构建上彰显了中国作为“体系外变革者”的新角色。

在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中国已形成较大的软硬实力优势。从硬实力来看,中国有着雄厚的可投资金和充足的外汇储备,而发达国家受到全球金融危机重创后,投资海外基础设施的经济实力已大为削弱。另从软实力来看,中国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要致富,先修路”等中国理念在全球已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与此同时,在世界范围内,特别是在亚太地区,对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缺口巨大。由此,中国倡建主要投资于亚太基础设施建设的国际金融机构,容易在各国之间形成共识,并得到其他国家的广泛支持,即软硬实力可得到有效发挥。

如所周知,世界银行是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主导下建立的,采取的是加权表决制,典型地反映了战后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迄止,发达国家仍然控制着世界银行的决策和治理机制,美国则对该行的重大事项一直保有“一票否决”的权力。反观中国,没有依仗权势主控,而是善用自己在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形成的软硬实力优势,有效推动和引领亚投行的创建,从该机构筹建过程的异常顺利,可见一斑。同时,亚投行决策和治理体制的设计,明显地体现了具有内涵上根本性和外延上普适性的互利共赢基本准则:首先,是否为了确保自己的控制性权力,构成检验大国以何种原则构建国际经济决策和治理体制的一大核心标准。中国虽然拥有亚投行一半股份,是该行的最大股东,但中国从未谋求控制亚投行的决策和治理机制,而是充分顾及到了其他国家的话语权。由此可断,中国推动和引领亚投行的创建,相当充分地践行了互利共赢基本准则;其次,亚投行的成员现已遍及世界六大洲的106个国家,涵盖发展水平不同的各类发展中国家——新兴经济体、一般的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其中也包括诸多发达国家。因此,亚投行的倡建,已成为中国在国际经济立法过程中对各类别国家普遍适用互利共赢基本准则的一大样板。

此外,金砖银行及金砖应急储备安排的创建,是南南合作范畴内取得的重要成果。二者股权比例、投票权分配等决策和治理机制的设计,完全不同于发达国家主导建立的现行国际经济秩序体系内的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充分体现了发展中国家伙伴之间遵循的互利共赢基本准则;申言之,虽然中国的经济实力远超“金砖五国”中其他成员国,但金砖银行采取各成员国均分股权和投票权制度,中国并没有追求比其他成员国更大的治理权力;因金砖应急储备安排是一种解困机制,并无盈利的制度设计,故中国大额出资本身就反映了更大的责任当担。然而同时,按照中国获得的投票权,完全不具有控制金砖应急储备安排决策的权力。中国推动和引领下创建的充分体现南南合作互利共赢基本准则的金砖银行及金砖应急储备安排,得到了越来越多发展中国家的认同,继金砖五国作为创始成员国后,阿联酋、乌拉圭、孟加拉国、埃及先后加入金砖银行,现阿根廷、伊朗、沙特、土耳其等国也积极准备申请加入该行。

综之,按照界分“体系外变革者”和“体系内改进者”上述两项标准,与发达国家主控的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同类型组织相比,中国在“一带一路”倡议项下推动和引领亚投行以及金砖银行、金砖应急储备安排的创建,所扮演的“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可谓彰明较着。

对于非“一带一路”倡议项下有关亚太地区自贸协定的立法,中国也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例如,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与美国主导的现行国际经济秩序体系内原来拟增生的部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不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代表着亚太地区另一种贸易自由化的模式。这就说明,中国积极推动RCEP构建,发挥的是一个“体系外变革者”的作用。然而,RCEP毕竟不是“一带一路”倡议范畴内的国际经济立法,其不像亚投行以及金砖银行、金砖应急储备安排那样,彰显中国作为一个“体系外变革者”,而只是初显这一新角色。

在促进亚太地区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中国已形成了较为突显的软硬实力。就此,中国可予以充分运用的硬实力是,以现有的经济实力,中国已具备在亚太地区对其他国家进一步定向开放巨大规模本国市场的能力;同时,亚太地区是目前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的板块,贸易自由化是其中最重要的引擎之一。显然,亚太国家对进一步推动本地区贸易自由化有着比较广泛的共识,在该地区,中国标举的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之理念所形成的软实力不断获得提升,有着宽厚的基础。有了此等软硬实力为基底,中国因循以中国文化为本源的“亚洲方式”,开始将互利共赢基本准则付诸实践,推动乃至引领亚太地区有关自贸协定的谈判,其以RCEP为代表。RCEP是目前亚太地区和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自贸协定,虽由东盟发起,但中国积极加以推动,与东盟形成了创建的合力。各参加方表明,对于RCEP的谈判,“在可行的情况下,参照现有东盟+1自由贸易协定”;而RCEP谈判所要参照的东盟+1自由贸易协定,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就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中国倡导的互利共赢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