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0章 法官退休当律师,退休工资必须放弃吗?

六、法院退休人员干律师或担任律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严格执行中组部中组发〔2013〕18号文件规定,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法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中组部中组发〔2013〕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

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休;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相关规定适用问题的通知,律工组〔2021〕19号文件规定:

在申请律师执业或受聘于律所时未严格执行“中组发【2013】18号”的规定和审批程序,也未按规定将行政、工资关系等转出法院,属于违规干律师或担任律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情形。

应当由司法局要求其申请注销律师律师证、与律所解除劳动劳务关系,或依法注销其律师证或责令律所与其解除劳动劳务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退休人员原任职法院。

该文件一发,就在江湖上曾掀起一股腥风血雨。

广州省司法厅曾向一位退休法官律师发出关于规范法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通知,要求该律师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供证明已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原单位,不再保留机关待遇的材料,否则注销律师证。

济南市司法局也曾通牒,要求退休法官律师,立即将行政、工资关系转出法院,否则注销律师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