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3章 祥兴十条

“钱粮是决定我等成败的关键因素,此事牵扯面甚大,先容朕想想。”

一时间,众人不再言语,骑着马跟随着赵昺继续漫无目标的前行着。

良久,赵昺猛地一拍大腿,怎么把这事给忘了。

赵昺想到是后世运输大队长败退之后,在某个地方采用的减租政策。

按照地主出租土地,每年的地租不能超过一定的比例,从而基本实现了“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目标。

“诸位,朕这里有个初步设想,卿等听一听是否可行?”

“这首先要进行平反,凡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土地,一律归还原主。这是原则,凡对抗朝廷者,严惩不贷。对待冥顽不化者甚至可以采用抄家的办法。”

“这第二条,明确规定各地士绅拥有土地的数量,超过部分则由朝廷通过赎买或者其他方式赎回。这一条,非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尽量不要以势压人。”

“第三,对于无主地或者由朝廷收回的土地,士绅或者地多者一律不得购买。这一类土地采用公开出售的办法,若有购买意愿但手中又无钱者,可以采用一定期限内多缴纳税收,也就是分期付款的方式获得所有权,等到款项付清,土地归购买者所有。”

“第四,凡是给地主家种地的佃户需和地主签署契约,要明确规定耕种年份最少不得低于五年。并且出租土地一方无权提前解除合约,即便是由佃户首先提出解除合约的,亦要提前三个月告知,以便出租一方有足够的时间寻找下一家佃户。”

“第五,倘若契约到期,除非出租方收回出租的土地,并且是由本人亲自耕种,否则必须和原佃户续约。当然了,契约到期之后,倘若是因佃户不愿继续耕种的除外。”

“第六,出租方若要出售已经出租给佃户耕种的土地,必须等到收获之后,或者必须赔偿佃户青苗损失款。而且打算出售的土地,耕种的佃户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在同等条件下,佃户可以优先获得土地所有权。”

“第七,也是佃户最关心的问题,每年的地租如何划定的问题,这个问题朕一时间还没有想好,可日后再议。而且朕觉得必须要定下一个规矩,出租土地的一方不能预收佃户的地租。也就是说,收取地租必须在当年或者当次农业收获之后方可进行,以免给佃户带来新的负担。”

“第八,佃户耕种的土地,因其所有权在出租方,故在向朝廷交税时,费用一律由出租方承担,佃户只需要承担每年或者每季规定的地租便可。”

“第九,各乡村设立租佃纠纷委员会,处理民间租佃纠纷。处理这些纠纷的人员可以由我朝伤残退役将士担任,这样朝廷也可以继续给这些为国朝拼命的将士们发放一些工资,让其生活得到保障。”

“第十,对于无地的流民,亦可以兼用开垦荒地的办法,在开垦荒地期间,朝廷给予一定的粮食补助,并且规定新开垦的土地五年内全部免税。连续耕种十年之后,土地归开荒者家庭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