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7章 法官员额制改革背景下法官遴选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5.“老手”逐渐淡出,“新手”逐渐成为报考主力军。如前文所述,受报考条件和资格设置的影响,2006年的法官遴选报考主力主要为“审判老手”,即审判经验5—10年、11—15年的人群,而其后的2010及2012年情况发生了颠覆性改变,审判经验5年以内的“审判新手”则成为了报考主力军。

考察遴选的情况也类似,2007年和2008年遴选的7人中,在原法院担任助理审判员以上审判职务年限均在5-10年,而2015年计划遴选的3人均在5年以下,变化显着。

二、问题透视:当前法官遴选制度面临的困境及成因

笔者发现,当前法官遴选制度的推进面临一些困境和问题,且出现了某些违背制度初衷的情形。

(一)遴选法院间的“马太效应”凸显出来

人民法院的坐落不同,在面向社会招录法官及工作人员时,往往是拥有区位优势的占先机,故其审判工作的总体水平往往一马当先,反之亦然。同样,各中级法院辖区区位差别同样不小,整体较发达的,基层法院法官能力较强,辖区欠发达的则反之。相应地,具有区位优势的中级法院遴选对象的能力、素养等一般高于区位劣势的中级法院,进一步看,前者最终遴选到位的法官,其综合素质一般也会高于后者。故在现有遴选法官制度下,逐渐呈现出“强者恒强,弱者愈弱”的局面,也就是所谓的“马太效应”。〔3〕以C中级法院坐落的D市为例,该市设5个中级法院,仅两个中级法院坐落于较发达地区,本文研究样本C中级法院便是其中之一,5年来,该院调研工作的排名一直位居全市前两位。该院为了进一步巩固调研优势,5年来从辖区基层法院通过考察遴选和考试遴选共计引进研究法官3名,基本保持每2年引进1人的速度。

(二)某些报考者存在“功利主义”价值观

法官遴选是法院与法官之间的双向选择,也无疑是参与遴选法官实现个人诉求的重要渠道,无可厚非。然而,从价值选择的角度看,通过遴选应当实现的第一价值当然是事业诉求,即谋求法官职业的发展,进而实现对审判事业的更大贡献,其次才是生活品质等的提升,如此方能实现遴选初衷。换句话说,遴选如果是手段,那么正当的目的追求也应该涵盖职业追求和生活诉求两方面。而一旦报考者的目的追求出现偏差,甚至本末倒置,最终舍弃职业追求,或者报考之初,就仅仅以实现生活品质的提升为根本目的,那么,遴选的价值和意义将被极大弱化。功利主义最早萌芽于培根和霍布斯的伦理学说,由边沁和密尔发展为一种思想体系,是主张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为行为准则的伦理思想。〔4〕功利主义与极端个人主义之间并没有清晰的分界线。功利主义价值观的流行,如果没有规范的约束与自我的控制,它的极至就是个人主义恣意妄为,表现的是唯利是图。〔5〕然而,据笔者观察,持功利主义价值观的遴选报考者不在少数。

实践中,相当数量的遴选报考者实际上并非来自于区位较好的基层法院,他们当中的大多数来自于相对落后地区的法院,因为这些地区的法官往往其实现夫妻团聚,获取更好的医疗、养老、入学条件等诉求尤其强烈,而对他们而言,参加上级法院法官遴选,显然是上佳选择。那么很有可能出现的情形就是,那些被成功录取的法官到位后,在很短时期内就产生个人事业追求让位于个人生活诉求的情形,也就是说他们已经实现了夫妻团聚、子女人学或者照顾父母的目的后,也就不需要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如同参加遴选前那样兢兢业业了。实践中,这样的事例曾经发生过数次。

(三)参与遴选者存在“逆向淘汰”的问题

一般意义而言,被遴选到上级法院开展新的法官职业生涯,既是个人的荣耀,也实实在在地对个人法律职业素养具有极大的提升和促进,因为这样的提升在下一级的法院平台,限于其工作的局限性、层次性等,是难以实现的。照此推论,参加遴选,到上级法院任法官应当是绝大多数符合条件法官的优先选择,甚至第一选择,但事情正在慢慢发生变化,甚至在参加遴选群体中形成“逆向淘汰”。“逆向选择”最早由经济学家Akerlof提出,他最早针对劣品市场(以旧车市场为例),指出:“坏车驱逐不那么坏的车,不那么坏的车驱逐中等的车,中等的车驱逐不那么好的车,不那么好的车驱逐好车,最后连市场也不复存在”。〔6〕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基层法院更为优秀的人才参与遴选的意愿更弱。相当数量的优秀基层法院法官,尤其是在经济社会较为发达的基层法院,他们在面对本院中层干部竞争上岗以及上级法院遴选时,可能会毫不犹豫的选择前者。即使这些优秀法官短期内并没有获得提拔的条件或机会,仍不乏愿意继续等待者。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上级法院的人才竞争通常激烈,通过基层法院上调的人员,并无显着优势等。

第二,欠发达地区法院法官参加遴选的意愿更强。从目前的工资制度来看,法官工资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挂钩,经济越发达地区的法院,法官工资越高,反之亦然。同时,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官还在个人就医、子女入学以及其他个人生活方面存在诸多不便,所以,他们参加上级法院遴选,改变现状的欲望更加强烈。但这些法官由于长期在经济社会欠发达地区工作,其工作接触面和案件数量等均决定了其整体素养低于较发达地区法院法官,那么,报考遴选的法官主体是来自于偏远地区的法官,而来自于发达地区的法官却是非主流,又形成了另一个层面上的“逆向淘汰”。

(四)上下级法院“忙闲不均”一定程度存在

很多情形下,上级法院的人员编制大于下级法院,如C中级法院则大于其辖区各基层法院,但是审判事务的多寡并非与人员编制的高低完全成正比。加之上级法院法官到下级法院任职的渠道并未完全打通,导致法官遴选某些情形下落入尴尬,即遴选法官到位后,客观上缓解了“人案矛盾”,但却使得某些输送人才的法院陷入“人案矛盾”。如C中级法院,十年来,其受案数量总体上升258.12%,在编人员上升58.06%,从基层法院遴选法官32人,而以C中级法院的辖区,某Y区基层法院为例,10年来,其受案总量整体上升310.25%,在编人员仅上升48.65%,其间,陆续输送遴选法官和工作人员27人。

(五)遴选法官与其他法官的“群体割裂”一定程度存在

从人职门槛看,一般经济发展较好地区的中基层法院招录时要求报考者为硕士研究生以上文凭,〔7〕岗位竞争的起点较高;而吸引力较小的区县基层法院则一般要求本科文凭,岗位竞争的起点相对低一些。两者在入职上的门槛差异,往往容易“滋生”上级法院入职法官的优越感。当审判年限较短的基层法官通过遴选进入上级法院,亦可能招致其他法官产生“曲线报考”的猜疑。另一方面,遴选法官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为遴选法院稀缺或者急需,也就是说,遴选法官到位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会承担较多的工作量,即“能者多劳”。故也可能发生总体工作量并未显着增多的情形下,遴选法官的工作量高于平均值,这个角度看,遴选法官与原有群体之间某种程度上的不和谐甚至割裂就不难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