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看,遴选法官到位数年后,其与原有法官群体的割裂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比如在法官晋升时,遴选法官在基层法院任助理审判员的年限,由于法院级别差异,可能无法计入总体任职年限,进而影响他们参与相关晋升。而这样的割裂又导致了另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来自同一个基层法院的法官由于共同的经历、共同的话题、共同的际遇,从而结成比较紧密的联系,因为“法官之间通过交往,总会建立一定的联系方式,形成相对稳定的人际关系”。〔8〕比如在C中级法院内部就自发形成了若干个Y区法院、R区法院、Q区法院小组,他们一般会通过开展经常性的私人聚会联络感情。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C中级法院原有的法官群体,往往会根据进入法院年限长短不同,自发形成“同年”小组。
三、回归路径:以制度初衷为指引
法官遴选制度形式上实现了人才自下而上的流动,实质上,其意在深远:一方面,鼓励优秀人才扎根基层,有所表现,方能获得提升,故极大的促进了遴选法官来源法院,尤其中基层法院的发展;另一方面,为遴选法院优化法官结构,提升法官素质,改进审判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供了制度保障。为此,完善法官遴选制度,应以上述价值追求为导向。
(一)对法官遴选模式、条件设置及程序的重新定位
1.以考查遴选为主的模式较为科学。首先,法官遴选一般不面向社会公众,而是面向符合条件的法官,而我国已经执行了若干年公务员“逢进必考”原则,也即是遴选对象其实早已经过国家严格考核,并且胜出,故再次采取此种形式的意义和价值不大;同时,法官职业需要社会和实践的磨砺,〔9〕其能力和水平并非能够通过一次或者两次考试能力得以展现。而且采用考试的方式往往可能掩盖参选者的真实水平,导致考试胜出者与遴选法院的实际需求错位。当然,仍然不能完全排斥考试的意义和价值,但不宜将其作为竞争性要件。具体而言,可以设置关于法律基础方面的考试,遴选报考人通过考试即可,分数不计入下一轮筛选的成绩。
2.以实际需求为导向完善条件设置及程序设计。司法立法显然不同于先前适用形式逻辑的简单案件,它要求法官具有相当的水准,而如果没有长期的司法实践,法官根本不可能具备“司法立法”和处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10〕故在条件设置上,我们建议重点关注法官的审判经验和审判实绩,目前,要求法官从事审判工作5年以上方可参加上级法院遴选,较为适当。在程序设计上,各法院应建立法官业绩档案系统,每隔5年将法官的工作量以及办案情况进行综合梳理,形成系统数据和档案。当上级法院出现法官员额空缺时,向法官遴选委员会提出遴选申请,由遴选委员会发布公告,对符合遴选条件的下级法院法官采取以“考察为主,考试为辅”的模式进行选拔任命。
(二)推进初任法官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任职制度与法官遴选制度的衔接
初任法官由高级法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任职,笔者以为该制度是推进法官遴选制度朝更好方面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1.初任法官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任职制度为基层法院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人才保证,亦为遴选法官提供了人才基础。从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的角度看,高中级法院对报考者的分流是显着的,基层法院尤其是落后地区基层法院能够吸引到的报考者有限,但他们又是面临人才流失问题最严峻的法院,一旦优秀人才出走,就随时可能面临法官断档、无以为继的风险。反之,如果加快推进初任法官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任职,则基层法院人才紧缺的忧虑可解,同时,中高级法院遴选法官的人才基础也同时得到保证。
2.初任法官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任职制度有助于为员额制度改革营造良好氛围。在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大背景下,高中级法院入额比例可能会小于基层法院,若仍然两条腿走路,既面向社会招录初任法官,又面向基层法院遴选法官,则可能导致本身较为紧张的员额显得更为捉襟见肘。同时,就基层法院而言,其入额比例本身就高于上级法院,甚至符合条件的入额人员大大小于员额上限,一旦他们的法官被遴选至高中级法院,即使面向社会招录,仍不能短时间内缓解员额法官不足的态势。
(三)从人性化层面完善法官遴选制度相关配套机制
“任何制度的设计必须通过人的自愿合作来完成,如果这个制度不能让人们自愿参与到制度内来博弈,那么任何制度设计就注定失败。”〔11〕因此,完善法官遴选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使其显得富有人性化。
1.建议采取措施弥合偏远地区法院法官与发达地区法院法官的收入及其他方面的落差,缓解法官遴选制度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逆向淘汰”问题。既然偏远地区法官参加遴选的主要目的和动机无外乎改善待遇等,那对他们进行地区补贴合乎情理,而且应当使得补贴后的工资总额与发达地区持平甚至更高。一来可以弥补他们工资待遇,以及个人生活的不便,二来可以缓解他们强烈的脱离欠发达地区的意愿,使得法官遴选的实施过程中,较发达地区法官和欠发达地区法官处于同一起跑线,使得更加优秀的人才能够脱颖而出。
2.建议采取合理措施弥合遴选法官与其他法官之间的裂隙。从管理细节上看,对遴选到位的法官和其他法官应尽量做到一视同仁,根据个人专长,尽可能平均、科学、量化的分配工作任务,避免“忙闲不均”。同时,对于从下级法院遴选到上级法院的法官,尤其是遴选到位的助理审判员,在其参加法官晋升,尤其是法官员额制实施背景下,考察其是否“入额”的过程中,要细化相关方案,使得其曾经在下级法院的任职经历尤其是助理审判员的经历得以承认并在法官任职经历中得以体现。
(四)完善自上而下的法官流动机制,呼应自下而上的法官遴选机制
法官遴选是自下而上的人才流动,如果人才流动的维度被固化为这样一种模式,很有可能导致上级法院人才繁冗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下级法院尤其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越来越突出。为此,开辟与之相逆的人才流动模式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具体而言,基于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大背景,对于在上级法院表现上佳的法官,也可以通过遴选的方式到基层法院任审委会委员,对于在上级法院表现上佳的法官助理,在本院无法“入额”的,可以通过遴选,到下级法院任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