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检察机关通过对监察委员会移送案件的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起诉,发现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活动存在违法情况的,可以发放《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方式,建议监察委员会纠正违法情况。
其三,根据《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的衔接程序机制,使检察机关根据案件需要,派员参加监察委员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活动,既可以帮助监察委员会提前审查和固定证据,也可以对监察委员会调查活动进行监督。如果检察机关发现监察委员会在调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监察委员会予以纠正。
其四,检察机关通过审查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证据,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对监察委员会调查活动进行实质性监督。如果检察机关发现监察委员会在调查活动中有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监察委员会提出纠正意见。
三、由检察机关对监察人员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
为了强化对监察委员会的检察监督,除了应由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的立案和调查活动进行监督外,还应借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依法赋予检察机关对监察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权,即由检察机关对监察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其理由主要在于:
其一,可以有效解决监察委员会自我监督的弊端。根据我国《监察法》第15条的规定,监察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由监察委员会自己进行立案调查,这就不可避免具有自我监督的弊端。而引入外部监督主体,由检察机关对其立案监督、调查活动监督以及诉讼监督中发现的监察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则可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优势,通过检察权制约监察权的途径,加强对监察委员会的有效监督,有效避免监察委员会自我监督的弊端。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监察委员会办理的职务违法案件并不需要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起诉,而是根据自己调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置,因而,监察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的,仍应由监察委员会依法立案调查。如果监察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监察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则应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其二,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与权威。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之所以依法赋予了检察机关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就是为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能与优势。
而如果由检察机关对监察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不仅符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还可以使检察机关监督的触角进一步延伸,监督的领域进一步拓展,从而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与权威,平衡检察权与监察权的关系。
其三,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中容易发现监察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此时若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往往条件更为便利,效率更强,证据更容易搜集,案件事实更容易查清,可以节省大量司法资源。
其四,可以增强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监督的刚性,确保对监察委员会检察监督取得实效。如果检察机关只能通过发放《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方式,建议监察委员会自行纠正违法情况的话,其很可能会面临监督乏力、监督效果不能保证的困境。
过去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效果之所以能得到保证,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检察机关掌握着职务犯罪侦查权,可将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法律监督的保障手段。所以,检察机关通过对监察人员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就能对监察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务进行监督,就能增强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监督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