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1章 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内生逻辑与规制

【内容摘要】热点事件极易滋生网络谣言。谣言的认定应注重两个区别,一是“科学质疑”与“非法造谣”,二是“善意传播”与“恶意传谣”。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内生逻辑是吸粉引流的“流量驱动”,其行为的结构链条为:社会公共话题领域内的基础性热点事件+不良心理动机的虚假信息发布者+主动配合或被动接受的当事人+虚假信息制造与传播+有意或无意的网络受众+真相揭秘舆情反转。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应对规制主要包括,对“人”采取网络禁言与失信惩戒措施,对“事”进行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细化规定,有权机关与部门应坚守法治底线,构建法治化通报制度,完善奖惩激励机制。

【关键词】热点事件 网络谣言 内生逻辑 流量 应对规制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2023年第4期

因篇幅所限,省略原文注释及参考文献。

当前,恰处“信息过载与信息碎片化特征显着的后真相时代”,网络技术的爆炸式发展倒逼国家治理模式的鼎新。“网络热点”一词脱颖而出,成为占据公共资源的核心要素。热点往往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能在网络空间中迅速传播,点击率高,占据“头条”“热榜”等网络热搜榜的前列。热点既可以是某一现象,即特定的社会现象经媒体传播扩散后,在某一特定时间(时期)内成为舆论关注与社会热议的网络焦点。热点也可以是某一事件,即在一段时间内,通过网络传播形成舆情的特定事件。相对于较为长期、固定和静态的现象来讲,热点事件的突发性、紧迫性与时效性更强,更容易在短期内积累大量关注,对舆情发展的冲击力更大,对司法执法的影响也更深刻,所以更具研究价值。

无论是纸媒时代还是网络时代,都存在引发强烈社会关注的热点事件。随着科技手段与传播方式的发展,热点事件也呈现出新的发展变化态势。主要表现为:一是传播加快,二是影响增大,三是持续时间缩短,四是热点更迭迅速,五是更容易引发“误导性舆情”,进而形成“网络暴力”。误导性舆情是指极少部分在网络上具有号召力、影响力的个人或组织,罔顾客观事实真相,通过编造某一特定事件,或利用已经发生的热点事件,故意制造能够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性判断的网络舆情。误导性舆情引发的实质是围绕热点事件而产生的网络谣言,所以,“舆情往往伴随谣言、流言产生。误导性舆情所涉及的信息假中有真,真中有假,似真似假,非真非假。”更可怕的是,在因谣言而产生的误导性舆情的挟持下,在网络热点事件中极大概率会出现网络暴力。根据“三部门”刚出台的征求意见草案,网络暴力泛指在网络上针对他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多种暴力行为。该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极易造成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自杀等严重后果,因此网暴与网络谣言密不可分。由此可见,在网络法律关系复杂多元的时代背景下,整治网络乱象,打击造谣传谣,规范数字信息的传播秩序,推动网络有序运行,属实迫在眉睫。治理造谣传谣的网络乱象,关涉到两个基本的前提概念,一是网络热点事件,二是围绕热点事件所产生的网络谣言,两者是对网络谣言现象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

一、网络时代的热点事件与网络谣言

进入网络时代后,互联网技术极大拓展了社会生活的边界,消弭了信息地域传播的固有障碍,影响甚至改变了整个人类生活。其中一个极为突出的现象便是,大量的网络热点事件不断涌现。网络热点事件是网络时代背景下热点新闻事件的简称,通常是指通过多种网络传播工具,在网络平台上大量复制转载并引起公众热议,能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波及形成网络舆情的社会性事件。从网络热点事件的内部结构来看,所有的网络热点事件均具有四大要素、两个走向及两种类型。

(一)网络热点事件的要素、走向及类型

1.网络热点事件的四大要素。热点事件之所以由一个人类社会生产生活中的普通事件发展成为万人瞩目的热点事件,是具有其内在产生逻辑和运行规律的。通常来讲,相对比较容易发展演变成为热点事件的事件必需具备四大要素:首先是普遍性。即该事件通常为普通公众生活中常闻常见的常事,或在每个人身上都极有可能发生的事件;其次是吸睛性。即能够引起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普遍关注;其三是影响性。即该事件的后续发展能够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其四是权力与权利的双重属性。即该事件中掺杂着公权力行使(法律行为与法律裁断)和私权利保障问题,两者往往处于“矛盾性共存”的纠结状态。

2.网络热点事件的两个走向。根据事件最终的定性结果,网络热点事件的发展结局无外乎两个截然迥异的走向:一是“事件最终定性为案件”。即随着事实真相的披露和调查结果的认定,最初的热点事件被定性为需要通过执法司法程序进行处理的案件,如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二是“事件最终定性为非案件”。即随着客观真相的发现,事件并非“如当初所传之案件”,而是不需要通过复杂司法执法程序处理的其他事件,如道德范畴的事件、自然事件或者意外事件等等。

3.网络热点事件的两种类型。所谓“类型”,是指抽象概念与具体个案之间的“中间形态”,其反映的是某一类行为或事实的共性特征。类型研究在法学研究中占据重要地位。热点事件与网络谣言总是相伴而生,网络谣言容易形成网络热点事件,热点事件也极易滋生网络谣言。根据网络热点事件中网络谣言发生发展的进程来看,可以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特定人员直接对某一平常事件进行造谣,然后在很短的时间之内,便迅速形成网络热点事件。典型案例如最高检通报的杭州女子快递案;二是先出现某一事件,后在传播的过程中,不特定多人进行接续造谣,关注流量不断增加,甚至在事件后续的调查过程中,造谣现象也在持续升级,最终发展成为热度极高的网络舆情事件。代表性案例如江西省通报的铅山县中学生校园失踪事件。

(二)热点事件中网络谣言的外象

所有的网络谣言背后均是非法利益诉求的反映,均是利用普通事件进行造谣传谣的结果。在热点事件中,网络谣言的传播外象必定呈现出特定的形态,能够为我们所掌握。可以从“法律规定”和“行为态势”两个维度进行深入观察。

1.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观察,热点事件中的网络谣言呈现出“既对事又对人”的外象。既扰乱国家网络安全秩序,又侵害具体的受害人。依据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热点事件中的网络谣言主要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侮辱和诽谤等多种行为。即在网络上制造、传播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抑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公然侮辱他人;抑或“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公开散布公民个人信息。

2.从谣言行为态势的视角观察,热点事件中的网络谣言也同样呈现出“既对事又对人”的外象。通常具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行为人故意混淆事件性质与法律关系,将本不是案件的事件编造演绎为案件,或者把简单的行政案件编造为复杂的、严重的、情节恶劣的刑事案件,或者把偶发的、简单的刑事案件编造成普遍的、严重的刑事案件;二是故意黑化、丑化特定群体与特定人员,煽动职业仇恨、阶层对立,割裂社会分歧与社会矛盾,如把正常的执法司法说成是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不作为或者乱作为;三是故意捏造、夸大事件细节或过程,通过伪造暴力、犯罪、悬疑、色情等手段进行放大吸睛,吸引社会关注和网络流量,扰乱网络运行秩序,获取非法利益。

网络谣言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导致网络空间乌烟瘴气,且在行为定性、固定违法犯罪行为人、收集证据上困难极大,治理和维权成本明显高于传统犯罪。其受害者既包括公民个人,又包括特定群体,还包括政府与司法执法机关。其最大的危害是对“国家公信力”的贬损与诋毁,严重破坏了民众对司法活动的信赖、认同与尊重,破坏政府与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尊严,破坏公众对权威的信仰与信任。可以预见,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伴随网络传播深度与广度的拓展,热点事件滋生网络谣言的土壤仍将长期存在,网络热点事件谣言的防控治理之路任重而道远,对热点事件网络谣言基础理论的厘清与探讨更显得尤为必要。

二、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基本属性:超越认知范畴的“负价值”

毋分中外,热点事件总伴随着“真假难辨”的“信息传播”。对正在发生的社会新闻事件,不同主体会产生不同认知,或者说个人基于自身的个体认知,得出不同的认知结论。但归根结底,就最终结果而言,只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异的认知结果:一种是符合客观实际的“真实认知”,一种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非真实认知”。在认识论的视阈下,真实认知的内容是正确的,属于认知领域的“真理”。非真实认知的内容是错误、偏差、片面的,属于认知领域的“谬误”。在表现形态上,非真实认知异常复杂,它具有不同的层次结构,即同样是错误,但错误性的程度差异却极大。有的是认知偏差错误,有的是认知片面错误,有的是认知完全错误,而针对热点事件刻意制造的谣言,则属于超出了认知错误范畴的“极端错误”。

(一)“谣言”及其理论认定

1.谣言的厘清。谣言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其本质属性却是唯一的,即信息。谣言是通过媒质工具进行传播扩散的特定信息。作为信息的特殊样态,谣言同样具有特定价值,关涉生命、健康、财产、生活秩序、社会评价与家庭关系等重要事项,只不过谣言是被他人非法利用的信息,其对合法权益构成了潜在或实质的危害。域外学者对谣言问题的关注始于二战后,自上世纪90年代后,谣言传播的主阵地发生变化,方才开始由报刊等纸质媒介转向互联网(前期为局域网)网络空间。纵观谣言的发展历程,其先后出现过两种属性观:“广义中性观”与“狭义贬义观”。广义中性观基于谣言正向的信息“传播价值”,寓指“在社会中流传,但未经官方公开证实的信息”,其本质属性是“未经查证属实”。欧美学者普遍持有此种观点。广义中性观侧重于“是否经过查证属实”的形式判断,普遍将谣言视为不具有任何否定性评价的“中性词语”,在性质上等同于真假待定的“传言”。狭义贬义观则基于谣言的“虚假属性”,只将未经证实的信息中的“虚假”信息纳入谣言的范畴,因此具有“贬义”的语词性质。其贬义性主要表现为制造、散布者的“不良动机”与制造、散布内容的“事实虚假”。通过梳理已有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在域外语境下,对谣言一般秉持广义的中性观,即坚持认为内容“无关善恶”,主张将所有未得到确认、真假难辨的信息均称为谣言。就我国的学科研究领域来看,通常在事实性学科视阈下,对谣言多采用广义说,如社会学、管理学等;而在规范法学的研究视野下,对谣言的界定多采用狭义说,尤其是在刑事法和行政法范畴内。狭义说的优点在于,一是便于行为的司法界定与责任追究(主要是指责任的有无和大小),二是通过限缩谣言的外延范畴以体现法律介入的谨慎与谦抑。

2.谣言的认定。虚拟空间是一座蕴含着大量有价值信息的宝库,其中哪些言论应被认定为谣言呢?如果仅停留在道德范畴,不涉及到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那么,依据人们内心的朴素情感,对那些无中生有、编造伪造、恶意揣测、肆意谩骂、故意诋毁的“言论”,每个人均可以自由地作出自己的善恶评判。但在法律框架内,涉及到法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制造与传播谣言的司法认定问题,使其变得严肃而复杂。依据现行行政法和刑事法的规定,无论是违法还是犯罪行为,对传播谣言的认定均需符合“三要件说”,即信息虚假、主观故意、客观危害。(1)“虚假”。我国在立法上奉行“狭义贬义观”的认定思路,明确规定谣言的本质为“捏造、编造”的虚假性信息。虚假的基本内涵是“内容不真实”,包括显而易见的不真实、无法辨别真伪的不真实、无中生有的不真实、有真有假的不真实。但应该警惕的是,“未经证实的信息”未必一定是“虚假的信息”,谣言本质并非完全事实层面之客观实证的产物,其中还蕴含着规范判断的要素。对虚假性的判断是认定言论是否属于谣言的先决性前提,对科学合理限定法律边界意义重大。(2)“故意”。狭义贬义观要求传播谣言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行为人积极主动地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并对行为后果具有认识与意志层面的知晓,排除了过失散布谣言的否定性评价。(3)客观危害。行为人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进行造谣传谣的行为,应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该行为具有损害事实或现实危险,已经或必将在社会层面造成实际损害;二是该行为已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公共法益造成实际损害。认定谣言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理念,综合衡量行为人的内容虚假、主观意愿与客观危害,如果行为人主观无恶意,传播范围上特定且可控,对社会秩序影响程度显着轻微,则应谨慎适用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认定。毕竟,所有的法律事实都是“人为所造成的”,是根据法律规制、证据规则、裁判者能力等诸多因素构设出来的产物。所以,应严格限定“三要件”标准,只有依法、科学、谨慎地认定,方能避免司法执法上冤错案件的产生。

(二)“科学质疑”与“非法造谣”的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