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1章 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内生逻辑与规制

依据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行为演变规律,谣言的产生可划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制造谣言”,即无中生有;第二阶段是“传播谣言”,即在无中生有的基础上进行网络传播。在第一阶段,应当注意区别“科学质疑”与“非法造谣”,在第二阶段应注意区分“善意传播”与“恶意传谣”。基于现实世界社会现象与社会行为的极端复杂,“科学质疑”与“非法造谣”两者之间的边界有时可能是清晰的,但更多的时候则是模糊难辨的。

1.关于科学质疑。首先,科学质疑背后所蕴含的是“权利行使”。没有“科学质疑”便没有持续发展,也就没有人类社会的进步。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认定,牵涉到公民言论的宪法权利问题,任何公民都享有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但“言论自由”中的言论不应包含“谣言”的范畴。一方面,所有的自由都必须在一定的规范之下。“公民的言论自由既受法律保护,也受法律限制,法律的限制是为了保障广大公民更好地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网络为公民言论自由提供了条件,但网络空间绝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舆论不存在绝对的自由,网络舆论主体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言论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在私权利保障中应秉持“法不禁止便自由”的理念。在法治社会中,公权力不能任性而为,私权利同样也不能任意而为。合法权益理应受到社会保护,但造谣是法律所明确禁止的行为,任何人都不享有“造谣的自由”。假若人人都享有恶意造谣的自由,则每个人都无一例外地生活在被他人肆意侮辱、诽谤,甚至陷入社会性死亡、生理性死亡的恐惧之中,进而所有人都将失去“为人的自由”。其次,科学质疑体现的是“认知本质”。质疑属于思想的“认知范畴”,其核心关键词义是“认知”。认知是对现象或行为的感知与判断,对同一社会现象或社会行为,不同的个体定会产生不同的认知。“......对规律性联系和特征会形成不同的心理感知认识,产生不同的描述与判断”。认知的逻辑需要具有基础性事实,需要在掌握客观、真实、可信的证据材料的前提下,对事件情节和性质作出自己的感知判断,而非天马行空的“主观想象”。当然,在质疑的过程中,感知判断也可能会有不正确的地方,甚至事后被验证是错误的;但科学质疑的实质永远是“不知而问之或有疑而问之”。最后,科学质疑体现的是“监督职能”。作为权利的行使样态,科学质疑能起到法律监督的作用。通过网络提出合理质疑是主动行使监督权的一种表现,是值得肯定的、进步的“积极主义的监督形式”。正如有学者提出,应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引入带来风险的背景下,反思如何创新数字时代的法律监督理论体系。无论何时何地,对事物的评价不能只有一个声音,因为在哲学语境下,“事实”其实就是个体的“感觉或者感觉材料”,而感觉或感觉材料是私人的,如水在口,冷暖自知。所以由感觉或感觉材料所构成的认知也不可能具有公共的性质,每一个人均可依据自己的感觉或感觉材料提出质疑,科学合理的质疑是法治监督和法治进步的重要因素。

2.关于“非法造谣”。首先,造谣与质疑的本质区别在于它属于“价值范畴”,而不属于“认知范畴”,其核心关键点在于“价值”的判断。价值有正负、善恶、好坏之分,价值取向始终与人性、正义等密切相关。造谣行为是一种“违法性事实”的制造过程,而违法即意味着“负价值”,意味着对他人、社会或者国家的恶害。造谣是个体价值观的崩塌与偏离,是基于行为人负面的价值判断。“不论机关还是公民,各类主体都面临着在价值冲突情境中如何合理行动这一问题,价值平衡因此具有普适性的价值理念,构成各类主体在价值冲突情境中行动的合理性基准。”是故,当内心天平中的正向价值被负向价值所碾压的时候,当牟利图名的价值超越道德良知价值的时候,当“为善去恶”的价值被“为恶去善”所遮蔽替代的时候,造谣现象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言以蔽之,造谣不是合理的“科学质疑”,是行为人建立在错误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之上,对合法权益所实施的非法侵害行为,是基于错误的思想理念而作出的错误性选择。其次,造谣不需要任何的基础性证据材料。造谣的表象便是采取无中生有、编造伪造、恶意揣测的手法。当然,在制造谣言的过程中,也可能会存在形式上看似“合情合理”“有模有样”“义正词严”的逻辑分析,但因为客观、真实、可信的基础性证据材料都不存在,其所推理判断的结果一定是虚假的、荒谬的。造谣的行为人明知道会产生负面后果,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不良后果的产生,其实质是“明知不是而为之”或“明知是而不为之”。 最后,造谣会产生法律责任承担的后果。基于主客观相结合的认定原则,合理质疑与违法造谣的区别还在于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对合理质疑不能当成谣言进行惩处的原因也在于此。法律责任产生前提在于对法益的破坏,对法益的侵害会呈现出“两个围绕”的特性:一是围绕着合法权益而实施。既包括政府及部门依法行使公权力的合法权益,也包括公民个体的合法权益;二是围绕着司法执法的程序而实施。主要表现在罔顾法律规定与客观事实,对司法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无端指责与造谣攻击,扰乱司法执法秩序,贬低减损政府公信力。

(三)“善意传播”与“恶意传谣”的区别

谣言被人为制作出来后,基于“负价值”的动机需要,必定会通过各种媒质进行传播,此时,“造谣+传谣”便构成了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全部内容。从谣言构成的“要件”进行分析,信息传播者在主观上所持的思想态度是极为重要的主观判断因素。根据其主观态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善意传播”与“恶意传谣”。

善意传播是指网络个体出于关心、关注热点事件的单纯善意而在互联网上传播扩散热点事件,客观上无伪造证据材料行为,主观上并无炒作事实、非法图名牟利或其他故意扰乱网络公共秩序的恶意。善意传播是一种“客观转述”,在后果上,不寻求通过加工、夸大、扭曲事件情节或性质而达到吸睛、吸粉或者吸钱的目的。在行为方式上,一般情况下,善意传播行为不会表现为长期持续、情感偏执或亢奋异常。在传播过程中,行为人如若意识到因轻信产生认知错误,通常都会采取及时修正,或消极沉默,或不再寻求扩大影响的“止损应对”等方式予以消解。所以,善意传播即便是造成了后果,但其实质是因“认知错误”而引发的无意之失,在认定上应与恶意传谣者区别开来。最为重要的是,善意传播的本质是依靠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合理剖析与合理感知后提出科学质疑,而不是制造事端、制造证据材料和制造虚假信息。当然,如果行为人在对他人的信息进行善意传播过程中,逐渐产生恶意而对热点事件自我加工,伪造证据材料,则传播性质发生了质的转变,不再是善意传播而是构成了恶意传谣。

恶意传谣是指行为人基于不纯正动机(即主观恶意),在明知是谣言的基础上对虚假信息进行扩散传播。诚如阿德勒所言,此种“恶意”是行为人内心主动追求的表现。同普通的社会个体一样,恶意传谣的行为人也有着“自我保全”和“向上”的内心需求,也渴求获得关注与利益,只不过是他们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方向发生了重大错误。恶意传谣中的恶意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共包括三类:一是以特定人员为目标。即指名道姓或含沙射影地将恶意辐射到具体个人或群体身上。其行为方式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点出谣言对象身份、姓名;第二种是有明显的可识别性特征,通过简单的推理推断就能知晓谣言对象的身份。二是针对特定群体。既包括政府部门、司法执法部门(如实务中的“仇警”“仇富”、仇视城管、仇视医生,仇视某一地域人群的“地域黑”等),也包括其他社会阶层群体。三是以侵害社会秩序为目标。在某些网络谣言中,造谣者并不针对具体的贬损对象,但通过捏造事实情节、扭曲细节证据,制造暴力、色情与危及安全的言论,破坏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人人自危、恐惧惊慌的社会乱象。

综上所述,科学质疑与非法造谣、善意传播与恶意传谣的本质区别在于客观上“是否依据证据材料”,以及该“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对于任何一个社会公民来说,掌握什么程度的证据材料就发声表达出什么程度的信息,而没有证据材料就进行所谓的“无根据质疑”是非常危险的,因为,无根据的质疑极大可能发展成为制造谣言。当然,反过来说,在有基础证据材料,且是在根据该证据材料进行合理质疑的情形下,哪怕能够推出几种不同甚至相反的结论,甚至推理出的结论最终被证实是错误的,均不能被认定为造谣行为。

三、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内生逻辑与行为链条

时下,网络社交与表达已成为网络时代标配的生活常态。将自己所收集、掌握的信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发布分享,是普通公民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内容。伴随着微信、微博、抖音、快手、腾讯、百度、小红书、哔哩哔哩等网络平台及沟通媒介的大量涌现,原本封闭式、私人化的“感觉或感觉材料”被逐渐地公开化、透明化,迥异的思维理念、行为模式与价值观在网络上开始“布阵对抗”,思想从冲突走向融合,又从融合走向新的冲突。热点事件几乎全部来源于生活,产生于热点事件之上的网络谣言同样也来源于生活。何谓生活?马歇尔认为,所谓生活是指“人们行为以及由行为引发的情感和想法”的综合产物。自上世纪90年代始,互联网逐渐发展成为人类的“生活背景”,在新生活背景的裹挟下,一方面,借助于信息技术的加持,网络谣言具有不同于传统谣言的内生逻辑与行为链条。另一方面,相对于单纯地研究网络谣言,对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关注则属于较新的研究领域,其既包括对网络谣言的规范治理,又需要深挖热点事件的内在发展逻辑,还需要将两者结合起来进行从现象到规律再到对策的探究。

(一)流量经济驱动下的内生逻辑

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告诉我们,复杂的外象内部总是蕴含着最简单的内生逻辑。纵使热点事件网络谣言在形态上是多么的表现各异,但其核心内容只有一点,即行为人基于对非法利益(包括“非法经济利益”与“非法影响利益”。非法影响利益是指行为人恶意制造影响,如故意扰乱网络公共秩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进而直接或间接获取非法政治、经济、名誉等多种利益。)的追求,恶意制造、炒作虚假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传播,以最大限度地获取流量、博取关注。

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背后推动力是源源不断的“流量”。流量是数字化网络时代的新生经济产物,它伴随信息网络化的深度融合,在互联网智能信息引发重大变革,工业化时期所建立起来的理论与思维方式受到猛烈冲击的背景下产生。流量是“流量数据”的简称,是互联网数字技术领域的一个专有名词,特指某个网站地址在一段时间内的用户访问量。其具体指标包括“独立用户数量”、“重复用户数量”和“页面浏览量”等。人类已经开始进入流量决定一切的时代,一个发展全靠流量的时代、一个全部围绕流量而发展的时代——全流时代。流量经济带来两个现象:一是流量经济与互联网相结合,整体架构决定了其具有的绝对优势。在网络中被创造和分享的海量信息超出了人类的信息处理能力,造成信息过载;二是流量经济与网络虚拟性相结合,给谣言的制造与传播者带来了利益的最大化,“虚拟性带来了人的张狂。”值得关注的是,因为能够“引流增粉”,凡牵涉到需要公权力介入,需要进行司法执法裁断的事件,几乎都成了谣言制造者可以大加利用的“流量好时机”。热点事件网络谣言正是在流量经济的刺激下,以流量驱动下的非法利益为目标,以隐蔽性发言的方式跨越现实世界实名实姓的束缚障碍,将人性中的“恶”完全释放,并产生出无比恐怖的巨大“恶动能”。其基本手段是以吸粉蹭流的方式“涨粉丝”“增流量”,以强刺激、博眼球的谣言迅速扩大粉丝数量与观看浏览数量,或直接通过直播打赏、直播带货等方式露脸出名。在流量驱动的背景下,基于谣言引发主体的结构不同,热点事件网络谣言可分为四种形态:一是由事件的当事人引发;二是由自媒体引发;三是由自媒体主动联合事件当事人引发;四是事件当事人主动联合自媒体引发。上述四种形式又可概括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事件当事人主动制造谣言,另一类则是由自媒体主动制造谣言。

1.事件当事人主动制造谣言。在执法司法实务中,身处热点事件中的当事人主动制造传播谣言的动机非常复杂,主要包括3种情形:(1)希望自身事件引起更多社会关注;(2)对政府和处理机关施加舆论压力;(3)获得有利于己的处理结果和最大化收益。当事人在主动制造传播谣言时,对事件的相关信息和证据材料通常采用两种态度:一是刻意隐瞒对己不利的信息,目的性筛选对外公布的证据材料,在舆情发展过程中,对于己不利的信息不予回复或保持沉默,故意误导公众判断,放任负面影响的持续扩大;二是夸大或捏造对己有利的信息,目的性筛选所公布的证据材料,欺瞒、利用公众同理心,获取舆论同情与支持,持续制造网络关注度。

2.自媒体主动制造谣言。在流量经济时代,在海量的内容生产者诞生并相互竞争的背景下,热点事件背后所蕴含的巨大流量催发了部分不良自媒体隐藏的“恶意”,形成了主动制造传播谣言的动机和行为。实务中表现为四类:一是非法牟利型。利用恶意制造的事件“虚假细节”吸粉蹭流,故意延续热度,将事件发展过程尽量延长,热点持续时间越长,社会关注度越高,获得非法经济利益的几率就越高;二是故意扰乱社会秩序型。利用激进、非理性的网友情绪,煽动制造社会对立与分裂,恶意形成仇视社会的网络心理;三是侮辱诽谤型。往往针对特定人员(如事件中的具体某一方),或针对特定职业(如警察、城管人员),或针对特定类型事件(如医患纠纷、师风师德、村居拆迁),进行谩骂攻击、人身侮辱和诽谤;四是逞能猎奇型。行为人无明显牟利与寻衅滋事动机,出于露脸出名,逞强好胜等目的,制造散布谣言。

在流量驱动力的作用下,热点事件网络谣言源源不断地滋生,且逐渐形成“网络认知共同体”,即网络信息发布传播者与信息接收者一起参与,对某一热点事件产生共同观点,并最终形成思想认知的共同体。思想认知共同体的人员组成非常复杂,其基本结构为:“有恶意的造谣者+有恶意的传播者+无恶意的传播者+无恶意的网络受众”。谣言便通过此种思想认知共同体的“有意与无意”的扩散,造成对网络法治秩序的践踏和蔑视。

(二)“造谣者发起、传谣者接续、接收者承受”的行为链条

关于传统谣言的行为链条,奥尔波特在其代表作《谣言心理学》一书中,依据“制造谣言动机”与“谣言传播条件”相结合的思想,其实已经对谣言行为的产生链条进行了初步剖析。在网络时代,基于追求影响力和扩大流量的动机,利用网络技术传播特性,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滋生形成了自己固有的模式,即,“造谣者发起、传谣者接续、接收者承受”,三者共同构成了一个接续的、完整的行为链条。该链条的形成是“内因”与“外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产物。内因即内部生成机理,外因即环境促进机理。内部生成机理是指怀有主观恶意的行为人利用网络炒作舆论燃点低的事件以获取流量。通常采用主动爆料、持续更新、长期关注的方式,不断增加、改进虚假信息量予以递进或强化。环境促进机理是指除主体因素之外的,足以引发网络谣言滋生的各种环境条件与背景。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行为滋生链条上共有六个环节(或要素)——基础事件、谣言启动主体、当事人、传播行为、影响群体、真相揭秘。此六个环节承上启下,相互衔接,接续式发展。基本结构可以表述为:社会公共话题领域内的基础性热点事件+不良心理动机的虚假信息发布者+“主动配合”或“被动接受”的当事人+虚假信息制造与传播+有意或无意的网络受众发酵+真相揭秘舆情反转。

1.基础事件环节。网络谣言“霸榜”的首要条件是需要具有社会公共话题性质的基础事件。该基础事件能够成为热点事件需具备以下特征:(1)民生性。该事件要与普通百姓日常生活、生产密切相关。一般包括国计民生、私权保障、家庭幸福、福利保障、经济收入和治安稳定等问题;(2)未知性。该事件的发展走向要具有截然不同的多种可能;(3)敏感性。该事件存在敏感而直接的对立矛盾或因素,如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公权力与私权利等。且容易被煽动成为阶层对立、职业对立和职能对立的导火索;(4)吸睛性。该事件多包涵如权势、财产、色情、暴力、私生活、他人隐私等要素,引人关注,易于炒作;(5)普遍性。该事件与每个社会成员息息相关,容易共情,使网友均能产生代入感。通常牵涉公民基本人权,切实契合民众普遍关切;(6)复杂性。该事件涉法、涉诉性质突出,往往处在立法与司法解释的空白点上,理论与实践存在争议,涉及民事、商事、行政、刑事多种法律关系,处置或解决困难。在本质上,基础性热点事件“反映的是矛盾的存在与激化”,体现出网民对热点事件的关注程度与观点的表达强度,社会热点舆情事件的敏感度越高,越容易激化社会矛盾。

2.谣言启动主体环节。此为整个行为链条上的最重要一环。相对于单纯的传谣者与虚假信息的承受者来说,作为网络谣言的发起者,启动主体(“造谣者”)永远居于核心地位。主要是指虚假信息的首位发布者,在各种不良动机的驱使下,罔顾事实,制造谣言并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尤其需要警惕的是,某些具有特定影响力的人员——如网络大V们主动发起制造与传播各类谣言。网络大V的言论表面可信度更高,迷惑性更强,传播的范围更广,造成的恶性影响也更大,更容易出现误导性舆情错误。更有甚者,在权威机关发布辟谣性通报后,仍然继续制造新的虚假信息,扩大行为恶果,体现出极大的主观恶意。

3.“主动配合”或“被动接受”的当事人环节。作为具有特殊角色定位的行为人,网络热点事件的当事人是一类“复杂主体”。一方面,在网络谣言中,造谣者往往会选边站队,表面上选择支持一方,而故意针对另外一方造谣污蔑,侮辱诽谤。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对双方当事人都进行攻击。但无论是谣言所站队的一方,还是受到攻击的另一方,最终都将沦为谣言的受害人;另一方面,作为谣言所支持的一方当事人,在舆论裹挟的情形下,更能够亲身体验到网络的可怕力量,然后借力发力。有的积极主动配合制造谣言的自媒体,甚至与自媒体共同炮制虚假信息,诱导网友选边站队,拉取网络支持,形成网络舆情,妄图以舆论对政府和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以舆论干扰政府或司法行为,其最终目的是获取各种通过合法维权途径所不能获得的非法利益。有的则在明知是谣言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足以证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或故意保持沉默状态,或夸大个人境遇“卖惨”,变相支持纵容谣言的传播扩散。

4.虚假信息制造与传播环节。无论谣言启动主体是自媒体还是当事人,制造型虚假信息的技巧均在于利用自己身份或者努力增加可信度,然后通过多种网络平台予以传播。在造谣传谣的具体方式上,值得关注的是采用视频录制或视频直播的方式,已经超过了通过文字写作进行传播。即时、动态的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的视觉文化样式,顺应了人们以图像视听作为信息接收方式的习惯,巩固了视觉文化的主导地位。”从而使得造谣传谣的表面可信度大幅提升,增大了普通受众被蒙蔽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