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有撤回自诉的规定,有撤回抗诉的规定,就是没有撤回起诉的规定,不得不承认这又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疏漏,并且与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等一样,长期得不到弥补。
因此,我们还是要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既然刑事诉讼法没有的规定,也不知道解释的依据何来?
解释第296条规定:在开庭后、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这个道理很清楚了,那就是撤回起诉是否同意,还是法院最后说了算,但真的是这样么?
也就是实践中真的有法院不同意撤回起诉的情形么?不同意之后,是直接宣无罪呢,还是可以作出有罪的判决?
解释第23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也就是如果在庭前会议提过建议撤回起诉,开庭之前还没撤的,那么开庭之后就撤不了了,就只能宣无罪了。
但是如果没有开庭前会议,或者开了庭前会议,但庭前会议上没有提撤回起诉建议的,那么是不是开庭之后也可以照撤不误。这个其实没有规定。实践中,很多撤回起诉其实还是开庭之后才启动的,因为只有经过彻底的审理才会比较清晰的了解案件的情况,从而作出最终的判断。
不管庭前会议是否建议过,最终不让撤回起诉径行宣无罪的情况在实践还是极为少见的。
也就是说不同意撤回起诉建议的情形是极为罕见的。
而且似乎不同意之后,法院也只有宣无罪这一种选择。
但从解释来看,似乎法院可以在不同意之后根据证据依法作出自己认为的正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