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9章 法院能否不同意撤回起诉?

就比如说,法院并不认为撤回起诉的理由是充分的,也许检察机关迫于某种压力才作出撤回起诉这种出尔反尔的决定,比如舆论压力,但理由并不充分,证据事实足以认定有罪。

而此时法院可否根据现有的证据和事实,依据原有的指控意见直接宣布有罪,进而处刑。

如果可以的话,法院的裁量权才可能是完整的。

否则的话,撤回起诉就相当于宣判无罪了,因为要么是撤回起诉,要么是无罪,也就是被告人就处理不了了,法院对此无能为力。

也就是撤回起诉是否会对法院造成某种免罪约束力?

我觉得,撤回起诉确实会产生某种意义的免罪约束力,但起诉却不能产生有罪约束力。

也就是起诉之后,判决有罪还是无罪,那必然是法院说了算的。

但是撤回起诉的意见提出之后,法院就不再拥有定罪权了,只有允许撤回或者直接宣判无罪的方式选择权。

其原因在于控审分离的基本原则。

现在司法要求,指控与审判必须分离,不能自诉自审,否则对于被告人就没有公平可言,辩护就会行动虚设。

试想,检察机关已经提出撤回起诉意见,即使继续开庭,在法庭上他也会这么说,也就是指控方变成一个无罪立场了,此时继续审理的话,那么谁来主张那个有罪立场啊。

最终判决有罪的话,那就相当于由法官自己坚持了这个有罪立场,然后自己对自己这个有罪立场通过判决的方式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