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2章 反腐败境外追赃法律机制的实践困境与规范因应

【内容摘要】反腐败境外追赃法律机制应具备实效性和长效性,立足于解决境外追赃实践难题,着眼于长效法律机制的建立。但是,从境外追赃执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资产跨境转移监测法律的实效性不足,境外承认与执行违法所得没收裁判的实践效果不佳,跨境资产返还中资产分享激励作用不明显。腐败资产跨境转移资追踪难、识别难,我国国内法律制度和域外法治缺乏协调性以及资产流入国法律制度差异等是实践困境产生的重要因素。有必要强化资产跨境转移监测法律的适用力度,拓展境外承认与执行违法所得没收裁决的规范依据,建立健全境外追赃资产分享机制,以提升境外追赃法律机制的实践效果。

【关键词】境外追赃 反洗钱 违法所得没收 资产分享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2023年第4期

因篇幅所限,省略原文注释及参考文献。

反腐败境外追逃追赃工作是我国反腐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腐败零容忍政策的实现途径和重要体现,对于挤压腐败犯罪生存空间、震慑潜在的腐败分子等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成功追赃对于追逃至关重要,可以彻底摧毁外逃人员在境外生存的物质基础和意志基础,促使其早日归案。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也提出:“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一体构建追逃防逃追赃机制”。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推进,各国之间经贸往来日益频繁,资产跨国流动手续日渐简易,资金跨境转移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流动性,犯罪分子能够轻易将犯罪所得进行转移和洗白,从而增加了境外追赃的困难。较之于境外追逃,境外追赃在实践中面临更多、更复杂的法律困难。我国高度重视境外追赃法律制度的建设,从腐败资产跨境转移监测,外逃人员境外违法所得的没收,到跨境资产的返还等等,初步建立了境外追赃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制度相互配合,服务于境外追赃工作的现实需要,构成了境外追赃法律机制。但是,相关法律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现实困境,制约了境外追赃的深入开展。有必要进一步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推动境外追赃法律机制的实施成效。

一、反腐败境外追赃法律机制的实践目标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反腐败境外追赃法律机制不是静态的法律规范,应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来实现有效追回境外赃款赃物的规范目的,从而推动建立境外追赃的长效法律机制。

(一)反腐败境外追赃法律机制的实效性

法律规范的实效性是指制定法在社会生活中被执行、适用、遵守的实际情况。任何社会规则均是将一般性目标设定在发挥效力以期对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规则的实效性极大地影响着规则的效力。法律规范的实效性是法律规范实践运行的基本目标。因此,这就要求法律规范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具备实效性,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立法的预设目标。即使法律规范规定得宏伟壮观,但是在法律实践中如果无法实现规范预期目标,也只是一种形式的宣告。

就境外追赃法律机制而言,立法者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有其规范的预期目标。总体而言,境外追赃法律机制的预期性体现在通过法律制度的实践运行有效追回腐败分子转移到境外的犯罪资产,这就需要相关法律制度在境外追赃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发挥其实效性。具体到不同的法律制度,有其微观的法律实施目标。例如,反洗钱法律制度在于跟踪、识别犯罪资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设立在于通过没收裁决实现我国对于境外犯罪资产的司法管辖,等等。但是,法律制度预期目标的实现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实效性。而法律规范实效性依赖于法律规范内容的合理性、法律制度整体的有效性以及其他相关社会因素。

因此,发挥境外追赃的法律机制的实效性,至少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其一,法律制度在规范内容上具有合理性。法律规范不仅需要在逻辑体系、立法技术等方面具有合理性,而且在立法内容上也应能因应境外追赃的现实需求。例如,近些年来,境外资产转移的手段多样,方式隐蔽,加之各国之间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给我国的境外追赃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法律挑战。因此,有关反洗钱的法律制度若需要发挥其实效性,就应当能够应对洗钱犯罪的最新动向和趋势,实现对犯罪资产追踪、识别的立法目的。其二,法律制度整体上应当具有协调性,也即相关境外追赃的法律制度应当是统一、协调、相互配套的。境外追赃工作涉及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刑事诉讼程序各个阶段以及对外开展国际司法合作等活动,单独依靠某一部门或者某一部法律是无法实现境外追赃的目的。这就需要法律制度在整体上具有协调性,以发挥相关法律制度的合力。境外追赃法律机制的实效性依赖于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支持。

(二)反腐败境外追赃法律机制的长效性

境外追赃法律机制作用的发挥不仅仅依靠国内法律规范实施,由于其还涉及到境外追赃的国际合作,相关法律机制作用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还需要提供国际合作主体的积极配合。在境外追赃的过程中,国际合作的双方有时是两个法律传统、社会制度、法律理念都存在巨大差异的国家,如果没有推动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动力源”,相关境外追赃法律机制无法实现其法律规范目标,或者是相关法律制度在不同国家或者不同个案中,其实施效果差别很大。因此,这就需要反腐败境外追赃法律机制具有长效性,以保证境外追赃工作具有持续性。

国际社会上经过实践检验、得到多数国家认可的境外追赃方式和方法,由于能够最大限度地凝聚国际合作共识,也就较大程度上得到相关国家的支持和认可。例如,资产分享制度作为境外追赃中的经济激励机制,对于鼓励和促进各国开展资产追缴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有效解决被没收犯罪资产的处置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资产分享目前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境外追赃的惯常做法。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建立起了较为成熟的资产分享规则。如果我国法律制度不能符合国际发展的趋势,不能建立相对应的境外追赃规则,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赃款赃物没收与返还的国际合作。因此,建立追赃长效机制需要构建起符合国际社会规则的法律制度。

如果能够将相关国际追赃方式予以法治化,一方面,由于遵循相关国际规则,能够较大程度上得到相关国家的承认,促进追赃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能够促进国与国之间的法治信任,为境外追赃的良性循环奠定基础。在办理境外追赃案件过程中,相关凝聚国际共识的法律机制的建立能够增强办案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对外遵守国际惯例和他国法律,对内依法调查取证、严格依法处置,促进追赃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这样使得国际合作被请求国感受到了我国开展国际合作的强烈意愿和诚意,并且建立起对我国法治的高度信任,那么追赃国际合作就较为容易实现。经过数次或者长时间合作后,将彻底赢得对方对于我国刑事法治的信任和尊重,这种信任和尊重对于以后我们开展境外追赃以及其他各类司法合作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从而为双方的长期合作奠定坚实基础,推动境外追赃工作的良性循环。因此,我们国家在发展境外追赃法律机制过程中,立足中国现实问题的同时,应吸收借鉴国际社会境外追赃的共识性制度,着眼于长效法律机制的建立。

二、反腐败境外追赃法律机制的实践困境

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境外追赃法治化建设,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境外追赃法律机制。但是,境外追赃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差强人意,难以有效应对境外追赃的现实挑战,长效法律机制的作用发挥受限。

(一)跨境资产转移监测法律制度的实效性不足

对非法资产转移的有效监测,不仅是阻断赃款赃物外流的有效途径,也是开展境外追赃工作的基础条件。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中初步建立了资产转移监测的制度规范。我国《反洗钱法》等法律、《外汇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金融监管行政法规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对跨境资产转移监测进行了规定,构成了我国资产跨境转移监测的法律规范体系。但是,从目前相关规范的实施效果来看,相关跨境资产转移监测法律规范的实效性存在不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